1.1.2 融合版本
租金支付方式:□現金繳付□轉帳繳付:金融機構: ,戶
名: ,帳號: 。□其他: 。
Notice
依土地法第九十九條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規定,房屋租賃之押金,
不得超過二個月之租金總額。
七、交屋時對現有屋況先行拍照存證,並詳細明列附屬傢俱及設備清單,以供契約終止返還
租屋時回復原狀之參考。
八、在交付押金或租金時,房客應要求房東開立收據交付房客或於房客所持有之租賃契約書
上註明收訖明細為宜。房東返還押金於房客時,亦應要求房客簽寫收據或於房東所持有
之租賃契約書上記明收訖明細,以免衍生後遺。
九、內政部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計有:
(一)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
(二)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三)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四)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五)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六)出租人故意不告知承租人房屋有瑕疵者,不得約定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七)不得約定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八)不得約定違反法律上強制或禁止規定。
第七條:修繕及改裝
一、房屋或附屬設備屬自然使用所產生之耗損,而有修繕之必要時,應由甲方負責修繕;如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不在此限。
二、前項由甲方負責修繕者,如甲方未於乙方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時,乙方得自行修繕並請求甲方償還其費用或於第三條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三、乙方如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應取得甲方之同意,始得依相關法令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之結構安全。
第八條:承租人之責任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房屋,如違反此項義務,致房屋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房屋之性質使用、收益,致房屋有毀損或滅失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房屋部分滅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房屋之一部滅失者,乙方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第十條:提前終止租約
甲、乙雙方得於期限屆滿前,提前終止本租約,但提出之一方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相當於一個月租金金額之違約金 (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 。 前項之終止租約者,甲方若有已預收租金,應返還予乙方。
第十一條:房屋之返還
租賃關係消滅時,乙方應即將租賃房屋回復原狀返還甲方,並完成點交手續。如租賃房屋之改裝係經甲方之同意者,乙方以現狀遷空返還。
第十二條:房屋所有權之讓與
甲方於房屋交付後,乙方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本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情形,甲方應移交押金及已預收之租金與受讓人,並以書面通知乙方。
本契約如未經公證,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第十三條:出租人終止租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租約:
一、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金額,並經甲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乙方仍不為
支付。
二、違反第六條使用房屋的限制規定而為使用。
三、違反第七條第三項修繕改裝規定而為使用。
四、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相當於二個月之租金金額,經甲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乙方仍不為支付。
第十四條:承租人終止租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租約:
一、房屋損害而有修繕之必要時,其應由甲方負責修繕者,經乙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未修繕完畢。
二、有第九條房屋部分滅失之規定情形,減少租金無法議定,或房屋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三、房屋有危及乙方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時。
第十七條:疑義處理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乙方之解釋。
第十八條:特別約定事項:(雙方得自行議訂之特別條款)
一、 甲方提供之設備明細如附件設備清單;租賃關係消滅時,乙方應返還之租賃物以設備清單為依據。(已寫在筆記本上)
第十九條:爭議處理
一、本契約所發生之爭議,雙方得依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如有涉及訴訟同意以臺灣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二十條: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二十一條:契約分存
本契約書一式貳份,由立契約人各執乙份為憑。
七、使用租賃住宅之限制
本租賃標的係供居住使用,承租人不得變更用途。
承租人同意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循事項,不得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居住安寧。
出租人□同意□不同意承租人將本租賃標的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
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前項出租人同意轉租者,應出具同意書(如附件二)載明同意轉租
之範圍、期間及得終止本契約之事由,供承租人轉租時向次承租人提
示。
八、修繕
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損壞時,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租賃雙方另
有約定、習慣或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如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相當期限內
修繕時,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第三點約定
之租金中扣除。
出租人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前項出租人於修繕期間,致租賃標的全部或一部不能居住使用者,
承租人得請求出租人扣除該期間全部或一部之租金。
九、室內裝修
租賃住宅有室內裝修之必要,承租人應經出租人同意,始得依相關
法令自行裝修,且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之結構安全。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修者,其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承租
人負責修繕。
第一項情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應負責回復原狀□現況返
還□其他 。
十、出租人之義務及責任
出租人應出示有權出租本租賃標的之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
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承租人核對。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應
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本契約,應先向承租人說明租賃住宅由出租人
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如附件三),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
十一、承租人之義務及責任
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時,出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
分之文件,供出租人核對。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使用、收益租賃住宅。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住宅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租賃住宅之性質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
毀損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者,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
書面將轉租範圍、期間、次承租人之姓名及通訊住址等相關資料通知
出租人。
十二、租賃住宅部分滅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
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十三、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出租人□得□不得;承租人□得□不得
終止租約。
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於□一個月前□ 個月前
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 個
月(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點之押金中扣抵。
租期屆滿前,依第二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
還予承租人。
十四、租賃住宅之返還
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出租人應結算承租人第五點約定之相關費用,承租人應即將租賃住宅返還出租人並遷出戶籍或其他
登記。
前項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雙方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
之點交手續。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
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承租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返還租賃住宅時,出租人除按日向承租
人請求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外,並得請求相當月租
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至返還為止。
前項金額及承租人未繳清之相關費用,出租人得由第四點之押
金中扣抵。
十五、租賃住宅所有權之讓與
出租人於租賃住宅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
第三人,本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情形,出租人應移交押金及已預收之租金與受讓人,並以
書面通知承租人。
本契約如未經公證,其期限逾五年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十六、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金額,並經出租人定相當期
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三)承租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相當二個月之租金額,
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四)承租人違反第七點第二項規定而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
燃性物品,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使用。
(五)承租人違反第七點第三項勾選不同意之約定,擅自轉租、出借
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予他人。
(六)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經出租人限期催告修繕而不
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七)承租人違反第九點第一項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進行室內裝修。
(八)承租人違反第九點第一項規定,未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室內裝
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九)承租人違反第九點第一項規定,進行室內裝修,損害原有建築
之結構安全。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
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一)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二)依前項第二款至第九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十七、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致難以繼續居住者,承租人得提前
終止租約,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依第八點
第二項規定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
(二)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
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三)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承租人於簽約時已明知該瑕疵或拋棄終止租約權利者,亦同。
(四)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五)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承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其通知期限及方式,適用前項規定。
十九、履行本契約之通知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租賃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
應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如因地址變更或拒收,致通知無法到
達他方時,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前項之通知得經租賃雙方約定以□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
(例如 Line、Whats App 等文字顯示)□其他__方式為之;如因不
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通知之一方提出他方
確已知悉通知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二十、其他約定
本契約租賃雙方□同意□不同意辦理公證。
本契約經辦理公證者,租賃雙方□不同意;□同意公證書載明下
列事項應逕受強制執行:
□(一)承租人如於租期屆滿後不返還租賃住宅。
□(二)承租人未依約給付之欠繳租金、費用及出租人或租賃標的所
有權人代繳之管理費,或違約時應支付之金額。
□(三)出租人如於租期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應返還之全部或一部
押金。
公證書載明金錢債務逕受強制執行時,如有保證人者,前項後段
第 款之效力及於保證人。
二十一、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租賃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本契約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本契約所定之權利義務對租賃雙方之契約繼受人均有效力。
二十二、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本契約應記載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一)承租人之姓名(名稱)、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戶籍地
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
9
(二)出租人之姓名(名稱)、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戶籍地
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
貳、不得約定事項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二、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三、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四、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及費用,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
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五、不得約定免除或限制民法上出租人故意不告知之瑕疵擔保責任。
六、不得約定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七、不得約定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
八、不得約定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Appendix
租賃標的現況確認
- □有□無消防設施,若有,項目:
- □有□無定期辦理消防安全檢查。
- □有□無滲漏水之情形,滲漏水處:__。
- 若有滲漏水處之處理:
- □由出租人修繕後交屋。□以現況交屋。□其他______。
□有□無曾經做過輻射屋檢測?
若有,請檢附檢測證明文件。
檢測結果是否有輻射異常?□是□否;若
有:
□由出租人修繕後交屋。
□以現況交屋。
□其他____。
七十一年至七十三年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
物,應特別留意檢測。如欲進行改善,應
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洽詢技術協助。
7
□有□無曾經做過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例如海砂屋檢測事項) ;若有
檢測結果:_________。
一、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含)以前已建
築完成之建築物,參照八十三年七月
二十二日修訂公布之CNS 3090檢測標
準,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依水溶法)容許值為 0.6 ㎏/m3。八十
四年七月一日(含)以後之建築物,混
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依水
溶法)容許值為 0.3 ㎏/m3。
二、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含)以後依建築
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混凝土
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參照 CNS
3090 檢測標準,容許值含量為 0.3 ㎏
/m3,檢測資料可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
三、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內政部修正
「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
量 檢 測 實 施 要 點 」第四點,依
CNS3090 規定,新拌混凝土中最大水溶
性氯離子含量(依水溶法)預力混凝土
構件為 0.15 kg/m3,鋼筋混凝土為
0.15 kg/m3。
四、综上,不同時期之檢測值,互有差異,
租賃雙方應自行注意。
本建物(專有部分)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
事:
(1)於產權持有期間□有□無曾發生上列情事。
(2)於產權持有前,出租人:
□確認無上列情事。
□知道曾發生上列情事。
□不知道曾否發生上列情事。
9 供水及排水□是□否正常
10
□有□無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
循事項;若有,□有□無檢附規約或其
他住戶應遵循事項。
11
□有□無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若有
建物管理費為□月繳新臺幣__元□季繳新
臺幣__元□年繳新臺幣__元□其他___。
停車位管理費為□月繳新臺幣__元□季繳
新臺幣__元□年繳新臺幣__元□其他___。
□有□無積欠建物、停車位管理費;若
有,新臺幣____元。
停車位管理費以清潔費名義收取者亦同。
12
附屬設備項目如下:
木椅 x 6
窗簾__組
□燈飾__件
衣櫃__組□
梳妝台__件□
電話__具
排油煙機__件
□流理台__
件□瓦斯爐__臺
□熱水器__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