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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眾人智慧的結晶,我們發現需"經版友檢舉"才作動,而不是版主自行決定處罰。這樣可以省事得多





只要使用者被3人以上檢舉引戰挑釁(同篇本文或同推文不重複計算),經板主群共同討論決議後,將直接水桶,然後加上累計次數的麻煩 例如一次30 多次半年



至於不受歡迎

引戰/挑釁屢犯者本板得舉行不受歡迎使用者投票(由使用者向板主申請提出,板主不主動舉辦),投票贊成若多數則將該使用者永久水桶

>Jimmy補充: 也可以不要投票(其實觀感上不要比較好) 但要補上"屢犯者" 看要不要寫次數 看要不要寫次數
>原本的寫法等於沒理由就可以弄他
>如果不投票的話:
>引戰/挑釁屢犯者(3次以上)經板主群共同檢視違規文章討論後,得將該使用者列為"本板不受歡使用者",處以永久水桶

其他的等下貼過來整理合併(歡迎各位直接編輯本文或在底下推文)


5.1

引戰一次/多次

一次水桶30天,多次水桶半年

5.2

“不受歡迎使用者”條款,

eg. 經板主群共同檢視確認為”不受歡迎使用者”後,檢舉即成立。,並處以永久水桶。


V1.1 版規執行大則

一、本板主題為網頁瀏覽器與網頁標準。凡與主題關連之內容,均可發表。

二、本板發表(Ctrl+P)、回覆(r)、推文(X)之禁止事項與罰則:

三、違反站規或使用者條款,且本板未規範罰則者,板主得依其情狀,
另作成刪除或鎖定文章、劣文退回、禁言90日以下之處分。
https://www.ptt.cc/man/PttLaw/D8FB/M.1306687994.A.7BE.html
https://www.ptt.cc/man/PttLaw/D8FB/M.1473340441.A.D22.html

 此罰則適用於同一人的所有分身

四、減輕及加重罰則:
違反規定情節輕微者,板主得先行勸導,或僅處以罰則中之一部分。
違反規定多次者 (以發表、編輯、推文之次數計),
板主得至多加重罰則 1/2。
例: 在3篇文章底下推文附上騙點閱的內容農場網址 (不當得利)
則禁言日數至多可達 (90*3)*1.5 = 405

五、行為有無違規,及違規者得否減輕或加重罰則等裁量標準,
由板主依事實證據與經驗法則,自由心證認定之。

六、受不利處分之救濟方式:
不服處分者,請寫信向作成處分之板主申訴。
如板主未於5日內回覆,或經板主回覆後仍不服者,
請至 Sub_DigiWare 板向小組長申訴。
https://www.ptt.cc/man/Sub_DigiWare/D1E5/index.html


禁止事項

罰則

備註

1

與主題無關之內容。

刪除或鎖定文章、劣文退回、禁言15日以下


2

使用非正式文字。如錯字、注音文、火星文、黑話,或其他妨害多數人理解之內容。


3

誹謗、侮辱、挑釁、歧視等攻擊性言論。

刪除或鎖定文章、劣文退回、禁言30日以下

本條包含

引戰條款  (一次/多次)

一次水桶30天,多次水桶半年

以及  “不受歡迎使用者”條款,

eg. 經板主群共同檢視確認為”不受歡迎使用者”後,檢舉即成立,並處以永久水桶。

4

重複內容達3次以上。如洗板、跳針內容等


5

發表或回覆公告。


6

刪除自己提問且他人已推文之文章。

文章還原並鎖文、禁言60日以下


7

刪除、修改他人推文。


8

為自己或他人不當得利。

刪除或鎖定文章、劣文退回、禁言90日以下


9

徵求或提供不法檔案。



10

提供有害連結。但網址經處理後而使其無法點選,並預告其風險者,不在此限。




→ Kamiya: 兩位版主大大 建議罰則方面多參考LOL版的版規喔 :) 10/16 00:03
→ canandmap: 建議增加釣魚條款以箝制某些人發文釣魚行為 10/19 13:31


blablab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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