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眾人智慧的結晶,我們發現需"經版友檢舉"才作動,而不是版主自行決定處罰。這樣可以省事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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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Jimmy建議版本:
5.1 引戰/挑釁挑釁條款
使用者被3人以上檢舉引戰/挑釁(同篇本文或同推文不重複計算),經板主群共同討論決議後,將直接水桶,然後加上累計次數的麻煩 例如一次30 多次半年挑釁(同篇本文或同推文不重複計算),經板主群共同討論決議後,將水桶30天,此條款設有累計罰則*1
*1:3次以上屢犯者水桶半年
5.2 至於不受歡迎
引戰/挑釁屢犯者本板得舉行不受歡迎使用者投票(由使用者向板主申請提出,板主不主動舉辦),投票贊成若多數則將該使用者永久水桶
>Jimmy補充: 也可以不要投票(其實觀感上不要比較好) 但要補上"屢犯者" 看要不要寫次數 看要不要寫次數
>原本的寫法等於沒理由就可以弄他
>如果不投票的話:
>引戰/挑釁屢犯者(5次以上)經板主群共同檢視違規文章討論後,得將該使用者列為"本板不受歡使用者",處以永久水桶,板主保留最終裁量權
>#本條附錄解釋:本處的5次指的是文章或推文的違規次數,而非被水桶處罰的次數
其他的等下貼過來整理合併(歡迎各位直接編輯本文或在底下推文)本板不受歡迎使用者條款
引戰或挑釁屢犯者(5次以上*1)經板主群共同檢視討論違規內容,得將該使用者列為"本板不受歡使用者"*2。
*1:指文章或推文的違規行為次數,而非被水桶處罰的次數。
*2:本板不受歡迎使用者為永久水桶。
5.3 檢舉時限
文章為三個月。畢竟版主都有自己的生活工作家庭。以此避免文章遭刪除變造。
5.4 刪推文的罰則
以刪推文或文章的方式除去引戰證據,首犯水桶15天。
再犯水桶半年。並以罰則3和大則五配合檢視之。
5.1
引戰一次/多次
一次水桶30天,多次水桶半年
5.2
...
三、違反站規或使用者條款,且本板未規範罰則者,板主得依其情狀,
另作成刪除或鎖定文章、劣文退回、禁言90日以下之處分。
https://www.ptt.cc/man/PttLaw/D8FB/M.1306687994.A.7BE.html
https://www.ptt.cc/man/PttLaw/D8FB/M.1473340441.A.D22.html
此罰則適用於同一人的所有分身
四、減輕及加重罰則:
違反規定情節輕微者,板主得先行勸導,或僅處以罰則中之一部分。
違反規定多次者 (以發表、編輯、推文之次數計),
板主得至多加重罰則 1/2。
例: 在3篇文章底下推文附上騙點閱的內容農場網址 (不當得利)
則禁言日數至多可達 (90*3)*1.5 = 405
...
六、受不利處分之救濟方式:
不服處分者,請寫信向作成處分之板主申訴。
如板主未於5日內回覆,或經板主回覆後仍不服者,
請至 Sub_DigiWare 板向小組長申訴。
https://www.ptt.cc/man/Sub_DigiWare/D1E5/index.html
禁止事項 | 罰則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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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與主題無關之內容。 | 刪除或鎖定文章、劣文退回、禁言15日以下 | |
2 | 使用非正式文字。如錯字、注音文、火星文、黑話,或其他妨害多數人理解之內容。 | ||
3 | 誹謗、侮辱、挑釁、歧視等攻擊性言論。 | 刪除或鎖定文章、劣文退回、禁言30日以下 | 本條包含 引戰條款 (一次/多次) 一次水桶30天,多次水桶半年 以及 “不受歡迎使用者”條款, eg. 經板主群共同檢視確認為”不受歡迎使用者”後,檢舉即成立,並處以永久水桶。 |
4 | 重複內容達3次以上。如洗板、跳針內容等 | ||
5 | 發表或回覆公告。 | ||
6 | 刪除自己提問且他人已推文之文章。 | 文章還原並鎖文、禁言60日以下 | |
7 | 刪除、修改他人推文。 | ||
8 | 為自己或他人不當得利。 | 刪除或鎖定文章、劣文退回、禁言90日以下 | |
9 | 徵求或提供不法檔案。 | ||
10 | 提供有害連結。但網址經處理後而使其無法點選,並預告其風險者,不在此限。 |
→ Kamiya: 兩位版主大大 建議罰則方面多參考LOL版的版規喔 :) 10/16 00:03
→ canandmap: 建議增加釣魚條款以箝制某些人發文釣魚行為 10/19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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