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眾人智慧的結晶,我們發現需"經版友檢舉"才作動,而不是版主自行決定處罰。這樣可以省事得多
以下為Jimmy建議版本:
5.1 引戰/挑釁條款
使用者被3人以上檢舉引戰/挑釁(同篇本文或同推文不重複計算),經板主群共同討論決議後,將直接水桶,然後加上累計次數的麻煩 例如一次30 多次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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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my補充: 也可以不要投票(其實觀感上不要比較好) 但要補上"屢犯者" 看要不要寫次數 看要不要寫次數
>原本的寫法等於沒理由就可以弄他>原本板主的寫法等於沒理由就可以弄他
>如果不投票的話:>如果不投票的話:(經群內討論後認為投票不妥)
>引戰/挑釁屢犯者(5次以上)經板主群共同檢視違規文章討論後,得將該使用者列為"本板不受歡使用者",處以永久水桶,板主保留最終裁量權
>#本條附錄解釋:本處的5次指的是文章或推文的違規次數,而非被水桶處罰的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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