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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Jimmy建議版本:

5.1 引戰/挑釁條款
使用者被3人以上檢舉引戰/挑釁(同篇本文或同推文不重複計算),經板主群共同討論決議後,將直接水桶,然後加上累計次數的麻煩 例如一次30 多次半年挑釁(同篇本文或同推文不重複計算),經板主群共同討論決議後,將水桶30天,此條款設有累計罰則*2
*1:3次以上屢犯者水桶半年

5.2 本板不受歡迎使用者條款
引戰或挑釁屢犯者(5次以上*1)經板主群共同檢視討論違規內容,得將該使用者列為"本板不受歡使用者"*22。
*1:指文章或推文的違規行為次數,而非被水桶處罰的次數1:指文章或推文的違規行為次數,而非被水桶處罰的次數。
*2:本板不受歡迎使用者為永久水桶2:本板不受歡迎使用者為永久水桶。

以下廢棄,僅備份記錄(經群內討論後認為投票不妥)
引戰/挑釁屢犯者本板得舉行不受歡迎使用者投票(由使用者向板主申請提出,板主不主動舉辦),投票贊成若多數則將該使用者永久水桶
>Jimmy補充: 也可以不要投票(其實觀感上不要比較好) 但要補上"屢犯者" 看要不要寫次數 看要不要寫次數

>原本板主的寫法等於沒理由就可以弄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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