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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刪推文或文章的方式除去引戰證據,首犯水桶15天。

再犯水桶半年。並以罰則3和大則五配合檢視之。

以下廢棄,僅備份記錄(經群內討論後認為投票不妥)
引戰/挑釁屢犯者本板得舉行不受歡迎使用者投票(由使用者向板主申請提出,板主不主動舉辦),投票贊成若多數則將該使用者永久水桶
>Jimmy補充: 也可以不要投票(其實觀感上不要比較好) 但要補上"屢犯者" 看要不要寫次數 看要不要寫次數

>原本板主的寫法等於沒理由就可以弄他

...


其他的等下貼過來整理合併(歡迎各位直接編輯本文或在底下推文)

5.1

引戰一次/多次

一次水桶30天,多次水桶半年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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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amiya: 兩位版主大大 建議罰則方面多參考LOL版的版規喔 :) 10/16 00:03
→ canandmap: 建議增加釣魚條款以箝制某些人發文釣魚行為 10/19 13:31

blablab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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